征信 | 信用卡已销户,为何还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2020-08-21 10:05:21 阅读:2101
案例故事
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2008年上大学时办理了一张针对学生优惠的信用卡,使用几年后在2013年将此卡注销不再使用。2017年李某准备贷款买房时,发现其信用记录中有一笔不良信用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心查询发现是其2013年销户的信用卡造成的。于是李某联系了当时办理信用卡的银行,查到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于该银行当时扣了50元的年费造成的,李某对此十分不满,遂投诉至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中心,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银行调查核实,该银行回复称由于李某停止使用该信用卡后,该行扣缴了相应的年费造成了不良信用记录,但同时表示会积极处理,帮助客户消除不良记录。由于李某急于贷款买房,消除不良记录过程缓慢,李某要求该银行立即解决。经沟通协调,该银行给李某出具了一份“非本人恶意透支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让其先解决当前贷款问题,并表示会尽快为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李某表示理解和接受。
法律分析
1.《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2.《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本案例中,银行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年费并导致李某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应该努力查找自身系统中存在的漏洞,特别是个人征信方面,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不应等待客户发现后投诉才予以解决。
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征信知识的学习,关注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针对个人征信存在的异议,金融消费者要切实维护自身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合法权益。
互动问答
选择题: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 )。
答案将于明日在本文的留言处揭晓
(本文供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本文互动策划:重庆银行消保部 罗帅 鲜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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